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秦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47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秦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秦辉;陈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4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辉,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陈玲,女,1985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辉、陈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辉、陈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秦辉、陈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秦辉、陈玲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秦辉、陈玲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秦辉、陈玲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秦辉、陈玲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秦辉、陈玲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秦辉、陈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17791.15元,未执行金额317791.15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朝林审 判 员 朱大星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巧书 记 员 徐 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