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宾一、潘文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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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94号案件名称
侯宾一、潘文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侯宾一;潘文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侯宾一,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潘文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侯宾一与被执行人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侯宾一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潘文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执行标的为361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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