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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琼贪污罪、行贿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川20刑申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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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刑申17号
  • 案件名称

    刘正琼贪污罪、行贿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正琼
  • 案件缘由

    贪污;行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川20刑申17号刘正琼(刘浪涛之姐):你因胞弟刘浪涛贪污、行贿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1)川20刑终3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刘浪涛贪污事实的司法鉴定关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贪污金额不确实,不应认定主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决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认定刘浪涛贪污事实的关键证据即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不确实、不充分的申诉理由。本案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刘浪涛与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副总经理陆小平、刘正华(刘浪涛之兄)共同贪污20873786.48元。经查,该司法鉴定意见,系在对案涉的安岳县普州文化广场绿化工程现场实际栽种植物数量、规格、品种进行测绘、核实后,一一列明了对绿化材料价款、养护费用、虚增工程量等项目核减的依据及核减金额共计15550127元。对此鉴定意见刘浪涛予以签字认可,此次申诉,刘浪涛亦未能对鉴定意见中核减金额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因此其该申诉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刘浪涛提出不应认定其为贪污犯罪的主犯,且原判认定贪污金额20873786.48元中不应计入其分得的投资回报款6997557.15元的问题。原判认定刘浪涛伙同刘正华、陆小平共同贪污金额,是包括绿化工程一和绿化工程二的虚增工程价款,以及荣新集团的投资回报款。刘浪涛从获得工程到最终领取工程款的过程中均全程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伙同刘正华、陆小平虚增工程一、二造价13876229.33元,致使国家财政多拨付投资回报6997557.15元(共计20873786.48元)。本案涉及的虚增工程造价13876229.33元以及投资回报6997557.15元均已由财政实际拨付到位,其是否分赃所得不影响对其犯罪金额的认定,故原审认定其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20873786.48元处罚并无不当。此外,刘浪涛还为取得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于2013年春节期间送给时任安岳县财政局长的刘正华现金2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刘浪涛在一审中已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故原审以其犯贪污罪判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刘浪涛犯贪污罪、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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