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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慧鹏、赵国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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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1441号
  • 案件名称

    杜慧鹏、赵国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杜慧鹏;赵国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1441号原告:杜慧鹏,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赵国阳,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佳县人,居民,住址不详。原告杜慧鹏与被告赵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慧鹏到庭,被告赵国阳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被告赵国阳向原告杜慧鹏借款67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赵国阳向原告杜慧鹏借款10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3000元且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67000元借据一支。该款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其出具了载有明确债权债务的借款凭证,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亦无其它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存在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国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慧鹏借款67000元。驳回原告杜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杜慧鹏负担965元,被告赵国阳负担1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骅审 判 员  魏敏艳人民陪审员  李子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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