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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8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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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777号
  • 案件名称

    王秀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秀芹;王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8777号原告:王秀芹,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冉,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系原告女儿。被告:王飞,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王秀芹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秀芹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6元,尚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雨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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