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8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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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777号案件名称
王秀芹、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秀芹;王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8777号原告:王秀芹,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冉,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系原告女儿。被告:王飞,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王秀芹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王秀芹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6元,尚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雨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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