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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占申、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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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415号
  • 案件名称

    路占申、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路占申;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路占申,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法定代表人:孙守辉,经理。申请执行人路占申与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路占申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路占申3288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保险理财、股息红利、车辆、银行理财、房产、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认为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4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占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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