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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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21号案件名称
陈燕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燕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7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陈燕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燕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燕美偿还借款本金3,483.99元、利息822.95元、案件收费25元及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燕美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燕美于2021年9月14日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4,594.66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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