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杰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监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监4号案件名称
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杰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监4号原审原告: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6号。法定代表人:姚家元,系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原审被告:秦杰,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秦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辽0103民初13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张宏颖审判员 周大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名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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