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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杰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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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监4号
  • 案件名称

    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杰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监4号原审原告: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6号。法定代表人:姚家元,系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原审被告:秦杰,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沈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秦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辽0103民初13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张宏颖审判员  周大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名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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