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权、郭宏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6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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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6394号案件名称
杨保权、郭宏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保权;郭宏锋;迟磊;迟峰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6394号原告:杨保权,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瓦轴厂工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庆,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宏锋,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迟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迟峰岩,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茂,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保权与被告郭宏锋、迟磊、迟峰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保权于2021年9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保权已预交4400元,由原告杨保权负担25元,返还原告杨保权4375元。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铖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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