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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权、郭宏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6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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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6394号
  • 案件名称

    杨保权、郭宏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保权;郭宏锋;迟磊;迟峰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6394号原告:杨保权,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瓦轴厂工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庆,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宏锋,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迟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迟峰岩,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茂,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保权与被告郭宏锋、迟磊、迟峰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保权于2021年9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保权已预交4400元,由原告杨保权负担25元,返还原告杨保权4375元。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铖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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