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鹏、吴玉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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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1276号案件名称
李志鹏、吴玉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志鹏;吴玉琼;任仲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鹏,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吴玉琼,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任仲华,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志鹏与被执行人吴玉琼、任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剩余债务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3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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