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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鹏、吴玉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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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1276号
  • 案件名称

    李志鹏、吴玉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志鹏;吴玉琼;任仲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鹏,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吴玉琼,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任仲华,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志鹏与被执行人吴玉琼、任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剩余债务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3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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