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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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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414-1号
  • 案件名称

    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41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怀化市迎风东路(城东市场101号门面),注册号:9143200584904133R。法定代表人:彭同义。被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279号,注册号:431225000000179。法定代表人:刘玉成。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的(2016)湘1202民初588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在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住房信息、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存款、在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以(2021)湘1202执恢414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以上情况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在卷佐证,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17592元等,该案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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