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记、孟杰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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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37号案件名称
徐玉记、孟杰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玉记;孟杰;张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徐玉记,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孟杰,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张浩,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记与被执行人孟杰、张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孟杰、张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徐玉记给付劳务工资33855.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323.00元及执行费408.00元。但孟杰、张浩一直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孟杰与张浩达成协议,约定案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双方各负担一半。张浩于2021年8月27日将其名下所负担案款17293.00元给付至我院涉案账户。其中,案款16925.50元,执行费204.00元,诉讼费161.50元。孟杰于2021年8月31日将案款2365.50元给付至我院涉案账户,其中,案款2000.00元,执行费204.00元,诉讼费161.50元。2021年09月02日,我院将案款18925.50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徐玉记。后经我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徐玉记同意下余款项由孟杰每月给付2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特此,徐玉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暂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徐玉记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龚太刚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小青书 记 员 吕恒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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