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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魏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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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91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魏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魏某;孟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912号原告:张某,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1,女,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魏某2,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孟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1、魏某2、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梁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义芬书 记 员  高 波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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