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魏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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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912号案件名称
张某、魏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魏某;孟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912号原告:张某,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1,女,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魏某2,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孟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1、魏某2、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梁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义芬书 记 员 高 波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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