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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天津市智博达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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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482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天津市智博达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天津市智博达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200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申请人之父),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智博达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贵阳路66号200-2号。法定代表人:陈蕾,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天津市智博达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注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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