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栗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905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905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某某、栗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栗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1905号之三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9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栗某某、刘某某退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货款12000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1元。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410100690528180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桂林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蒋祖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2执1234号 下一篇 李建刚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