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张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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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650号案件名称
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张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张洪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650号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平阳镇八楞山水库。法定代表人:李忠俊,职务主任。被告:张洪军,男,年龄43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与被告张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马利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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