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清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6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640号案件名称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清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清杰;王春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清杰,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春英,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清杰、王春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当事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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