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正蓉、游若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5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551号案件名称
付正蓉、游若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付正蓉;游若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付正蓉,女,1969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游若轩,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付正蓉申请执行游若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付正蓉与被执行人游若轩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付正蓉可在被执行人游若轩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282号 下一篇 田某贩卖毒品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2021)辽05刑辖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