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衡阳恒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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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63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衡阳恒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衡阳恒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禄生案件缘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63号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谢集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群,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骅,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恒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衡阳市雁峰区衡缘村4号。法定代表人:谢良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江霞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高禄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禄生,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拥军路16号。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恒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缘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禄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段水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罗春燕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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