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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云、李靖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3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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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3078号
  • 案件名称

    张建云、李靖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建云;李靖东;周海;周杨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3078号原告(案外人):张建云,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迁安市,现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申请执行人):李靖东,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影,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追加):周海,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追加):周杨,男,2003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建云与被告李靖东、周海、周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张建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停止对沙河驿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7日,原告与周金来协议离婚,根据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第三条“沙河驿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归乙方所有”的约定,上述房屋自双方离婚时所有权已经交付给原告,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只因该房屋系“房改房”一直未能取得房产证,导致至今未登记在原告名下。2021年1月20日,因被告与周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房屋被查封,原告不服并为此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贵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了(2021)冀0283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为此,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建云、周海、周杨与李靖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被告争议的诉讼基础事实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云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健人民陪审员  田纪强人民陪审员  张秀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孟令会书 记 员  翟立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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