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召伟、胡正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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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885号案件名称
时召伟、胡正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时召伟;胡正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885号原告:时召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正宏,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时召伟与被告胡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时召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时召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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