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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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03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万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被执行人:万某某,女,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账户中有存款;被执行人万某某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街支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万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万某某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街支行账户中有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姬存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 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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