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益雄、颜成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3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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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3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颜益雄、颜成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颜益雄;颜成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315号之一原告:颜益雄,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颜成东,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益雄与被告颜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益雄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成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益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成东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益雄撤回对被告颜成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颜益雄负担。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石金芳代理书记员 梁淑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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