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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滨与榆树市新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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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3889号
  • 案件名称

    杨海滨与榆树市新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海滨;榆树市新和平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3889号原告杨海滨,男,1982年7月7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树市新和平医院。        法定代表人邱彦军,系院长。        原告杨海滨诉被告榆树市新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00元,返还原告杨海滨。        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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