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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李博云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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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87号
  • 案件名称

    何建、李博云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87号被执行人:何建,男,1990年8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被执行人:李博云,男,1993年7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木运铺村。被执行人:王丁,男,1991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新街铺村。被执行人:张忠鑫,男,1996年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被执行人:杜利刚,男,1980年7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西五楼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10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张 永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添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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