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李博云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87号案件名称
何建、李博云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87号被执行人:何建,男,1990年8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被执行人:李博云,男,1993年7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木运铺村。被执行人:王丁,男,1991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新街铺村。被执行人:张忠鑫,男,1996年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被执行人:杜利刚,男,1980年7月生,汉族,住新乐市承安镇西五楼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何建、李博云、王丁、张忠鑫、杜利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10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张 永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添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六盘水润田置业有限公司、六盘水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民终1859号 下一篇 邢仁敏、于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