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夏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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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849号案件名称
胡立、夏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立;夏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849号被执行人:胡立,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初中文化,美发师,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夏旭,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关于被执行人胡立、夏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827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委托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完成对被执行人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827执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东霞审判员 宋德智审判员 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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