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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亚州、杨本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3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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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3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亚州、杨本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芦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于亚州;杨本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亚州,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杨本武,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于亚州与杨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亚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826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550.00元已依法缴纳。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本武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本武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本武名下有车辆登记财产,依法依采取查封措施,因达到报废标准不具备执行条件。除上述财产西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协查被执行人杨本武名下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本武名下登记有共同共有农村住房一套,因依法抵押给相关金融机构,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4.本院已依法通过被执行人户籍地村组、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功能对被执行人杨本武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暂未全额执行到位案款;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本武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6.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于亚州,向其释明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本武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于亚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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