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国芳、戴小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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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国芳、戴小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国芳;戴小允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国芳,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戴小允,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白国芳申请执行戴小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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