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国芳、戴小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83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8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国芳、戴小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白国芳;戴小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国芳,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戴小允,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白国芳申请执行戴小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珂珂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