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善群、沙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1民初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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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1民初9116号案件名称
童善群、沙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童善群;沙飒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1民初9116号原告:童善群,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沙飒,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童善群与被告沙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善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善群负担。审 判 员 李艳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丽书 记 员 刘怡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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