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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善群、沙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1民初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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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1民初9116号
  • 案件名称

    童善群、沙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童善群;沙飒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1民初9116号原告:童善群,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沙飒,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童善群与被告沙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善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善群负担。审 判 员 李艳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丽书 记 员 刘怡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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