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多仓、蒋长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7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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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772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多仓、蒋长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多仓;蒋长福;刘艳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多仓,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蒋长福,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刘艳明,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蒋长福、刘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应于收到裁决书二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租金18000元。因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1812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3执7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蒋长福、刘艳明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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