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倩、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453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45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陈倩、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倩;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4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倩,女,33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石斌,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紫岩街296号宏远广场2幢四层,法定代表人:肖兴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陈倩依据绵竹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3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本案查明被执行人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被执行人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9日届满。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2.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紫岩街道紫岩街296号健身器材,拍卖价款56000元,扣除辅助拍卖费用1048元及执行费1100元,剩余5385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绵竹市倍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军审判员  沈 黎审判员  陈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