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金冰、马勇江等马月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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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143号案件名称
司金冰、马勇江等马月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司金冰;马勇江;马月娥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司金冰,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勇江,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月娥,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司金冰与马勇江、马月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8,957元,已执行标的15,455.59元,未执行标的203,501.41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15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冻结被执行人马月娥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编号003349429346306)和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编号CSC-S13500932),强制退保并提取现金价值15,455.59元(已发还申请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勇江名下×××奇瑞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被执行人马月娥在工商、车辆、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勇江在工商、保险、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月娥名下位于昌吉市58区2丘19栋1-502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月娥名下位于昌吉市72区1丘4栋2-6-2号房产(查封期限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查封被执行人马勇江名下位于昌吉市榆树沟镇前进村七区不动产(新2020不动产权第0XXXX号),该不动产未农村宅基地,未进行处置; 三、2021年9月1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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