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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异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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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异213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异2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路东侧三号。法定代表人:姜永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华,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信,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培洪。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御惠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静,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善,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彤,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2020)津0112执恢4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复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津02执复219号执行裁定,撤销(2020)津0112执恢47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日进行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其诉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津南法院于2001年7月下发(2001)南经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001618.28元及违约金,诉讼受理费15018元由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承担。2002年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津南法院于2002年11月下发中止执行(2002)南执字第1114号民事裁定书。近期申请执行人发现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原有土地厂房正在进行整合补偿当中有供执行财产,另从工商登记材料中表明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的投资单位在未对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实施清理的情况下承诺剩余债务由村负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偿还。据以上情况,申请追加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同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称,村委会未作出任何承担被执行人债权债务的承诺,也未享有租金收益,且被执行人仍有遗留财产,追加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查明,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于2005年3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于2005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12月,经本院(2000)南经初字第1041号调解书确认,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以厂房地上建筑物及随土地使用权折价2382644.21元全部归津南区北闸口农村信用合作社。2001年3月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约定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向外租赁,70%用于偿还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所欠信用社贷款,30%归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用于维护厂房。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于2003年5月28日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书面申请保留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中明确“津南节能设备厂为清理剩余债权债务(债务叁佰壹拾捌万元债权玖拾万元)……剩余债务由村负责在有条件情况下还欠”,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同日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出具证明,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给予办理保留营业执照事宜。2006年,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再次就厂房租金分配问题进行协议,约定了2006年7月之后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租金除去相应费用后仍有30%归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用于房屋维修,70%用于偿还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是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的出资人,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无偿接受或承诺接受天津市津南节能设备厂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小站茂源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仁字营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郭庆慧审 判 员 朱振萍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怡然书 记 员 赵 珺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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