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付成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96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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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966号之三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付成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付成凤;许业武;全椒佳乐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9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8863551T。法定代表人:梁前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成凤,女,1965年0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业武,男,1963年0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佳乐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岳中路南贸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4946717B。法定代表人:许业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成凤、许业武、全椒佳乐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675856.8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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