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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仪士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6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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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6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杜学、仪士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杜学;仪士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学,男,1950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仪士山,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杜学与仪士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黑1085执6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仪士山在银行账号中的存款。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下城子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下城子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下城子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下城子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下城子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六、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工行黑龙江牡丹江分行牡丹江穆棱长征路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七、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八、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下城子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九、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长征路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十、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太平路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十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仪士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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