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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晋晓茵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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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712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晋晓茵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晋晓茵;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7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2011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生,住郑州市,与王盈菲系父女关系。被执行人:晋晓茵,女,汉族,1988年3月24日生,户籍地址。第三人: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住郑州市环绿地滨湖国际一区。负责人:谭清录,该指挥部指挥长。关于王某1与晋晓茵、第三人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晋晓茵、第三人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71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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