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毅、刘旺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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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33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毅、刘旺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毅;刘旺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毅,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刘旺胜,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毅与被执行人刘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赵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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