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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刘旺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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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毅、刘旺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毅;刘旺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毅,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刘旺胜,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毅与被执行人刘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赵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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