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芳琪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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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825号案件名称
薛芳琪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薛芳琪;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825号原告:薛芳琪,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慧。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芳琪与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芳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芳琪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亮书记员 管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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