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信国、李贵得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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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521号案件名称
黄信国、李贵得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信国;李贵得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李贵得,男,生于1960年3月12日,汉族,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03126419。被执行人:黄信国,男,生于1956年2月17日,汉族,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0217563X。申请执行人李贵得与被执行人黄信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陕1026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信国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贵得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信国偿还投资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黄信国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黄信国位于柞水县XX镇XX社区XX沟XX房XX幢已被另案查封。在本案中已向相关征收该房屋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黄信国将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款。被执行人黄信国已被限制高消费。本案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经过跟申请执行人李贵得的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投资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部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 民 陪 审 员 王承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宋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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