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泽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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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64号案件名称
程泽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程泽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程泽林,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孟永国,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东镇。申请执行人程泽林与被执行人孟永国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晋08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8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永国的账户存款38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助理郭杰书记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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