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63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639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6390号原告: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团结路19号院20号楼5层2单元512。法定代表人:斯其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伸,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鑫宏远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颖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