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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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16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1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淳化县润镇郭家堡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10906053X。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5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淳化县润镇郭家堡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512120520。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8年05月25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阳西路,身份证号码:61043019780525051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4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赵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内利息48897.1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04%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73元、案件执行费3633元。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案件义务,经查,其名下有坐落于咸阳市秦都区某某小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坐落于咸阳市秦都区某某小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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