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捷与曾翠萍、黄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5民初1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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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05民初14301号案件名称
陈捷与曾翠萍、黄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捷(CHUN,JAY);黄玉春;曾翠萍(ZENG,Cui Ping)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5民初14301号申请人:陈捷(CHUN,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翠萍(ZHENG,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黄玉春,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陈捷与被告曾翠萍、黄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沪0105民初143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冯仪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紫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该案经本院(2020)沪0105民初14301号生效判决,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且申请人已经就该判决申请执行,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支持的,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应解除对本案的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冯仪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紫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傅 君法官助理 练祎俊书 记 员 练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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