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吉顺、麻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恢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恢69号案件名称
龚吉顺、麻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龚吉顺;麻喜平;范翠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龚吉顺,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海北头乡。被执行人麻喜平,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同仁家园小区。被执行人范翠花,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同仁家园。本院在执行龚吉顺与麻喜平、范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锋审判员 王建强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帅与陕西宅品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5598号 下一篇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进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79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