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古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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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3民初334号案件名称
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古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古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34号原告: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勋,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古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胡中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古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9.49元,由原告青海恒星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未履行)。 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维强书记员 王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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