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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泓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1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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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1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东泓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广东泓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泓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被执行人: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泓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03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于2020年7月20日支付工程款25.444万元以及罚款5000元,共计25.944万元。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泓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4.26万元,被告同意于2021年4月1日之前付清。二、质保期间的维保责任按原合同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和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1元,由被告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未按照该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广东泓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睢阳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进行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5月4日、6月16日、7月19日、8月5日、8月25日、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名下有奥迪牌(车牌号:豫N×××××)、凯迪拉克拍SRX跨界车(车牌号:豫N×××××)、奥迪牌(车牌号:豫N×××××)汽车三辆。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21年5月1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的账户,至2022年5月16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如要求续冻结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三、住房、公积金查询情况:1、2021年6月3日,本院到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侧名门城3号地27号楼1-802(权利编号:20190014432);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侧名门城3号地28号楼1-501(权利编号:20190014433);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侧名门城3号地30号楼2-704(权利编号:20190014434);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侧名门城3号地24号楼2-1906(权利编号:20180022362)房产四处,上述房产均已抵押,在执行过程中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2、2021年6月3日,本院到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有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1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五、经询问申请人表示不需要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六、2021年7月2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营业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七、本院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除本案外有20起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其中9起执行完毕,11起正在执行。有22起作为申请人执行案件,目前已全部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42600元,尚余426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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