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刘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20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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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209号之四案件名称
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刘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刘文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2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经营者:陈遵虎,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执行人:刘文军,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与被执行人刘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01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文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524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文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刘文军未接到电话也未到本院领取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3日、9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文军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刘文军在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有存款账户共计24个,有财付通资金账户4个、支付宝资金账户1个、网银资金账户1个,但被执行人刘文军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网银资金不足以偿还欠申请执行人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的货款; 三、2021年9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文军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刘文军在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被执行人刘文军名下有两套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执行案件予以查封,本案对被执行人刘文军名下其中一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 四、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文军的两家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措施完成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军手机短信送达执行裁定书; 五、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文军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的强制措施,措施采取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军手机短信送达法律文书; 六、2021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文军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经调查,对被执行人刘文军的基本情况不掌握;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的经营者陈遵虎,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文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屯市陈氏渝疆五金零售店的经营者陈遵虎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文军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 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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