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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庆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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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128号
  • 案件名称

    金文庆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金文庆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1128号罪犯金文庆,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容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了(2012)雄刑初字第2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文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金文庆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保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2016年11月24日、2018年10月23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和六个月。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冀0629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文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1年8月25日报请本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10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文庆于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6个,获计分表扬奖励8个,获单项记功奖励1个。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2016年11月24日、2018年10月23日分别对该犯作出减刑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八个月。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有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本院对罪犯金文庆作出的(2015)保刑执字第4192号、(2016)冀06刑更3988号、(2018)冀06刑更2513号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报请本院重新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酌情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文庆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皓审 判 员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艳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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