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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邵东市值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知民初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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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知民初315号
  • 案件名称

    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邵东市值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邵东市值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15号原告: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25号金山碧水东区友兰苑2号楼1层01店面-2。法定代表人:罗训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崇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市值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金龙大道33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值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恩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颜支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张红丽代理书记员  唐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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