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良起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24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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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4500号案件名称
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良起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良起;刘海英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3民初24500号原告:李良起,男,汉族,1940年4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刘海英,女,汉族,1950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维维,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璞,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夏钱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焯,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良起、刘海英与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起及原告李良起、刘海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璞,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良起、刘海英诉称,系2019年11月23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订养老(福卡)服务合同》: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养老预订金2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在合同期内,被告每一年度向二原告赠送价值2万元的消费券(消费券可全额兑换现金);合同有效期满后被告向二原告退还养老预订金,被告保证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退款,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当日,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养老预订金。合同期满至今,被告于合同期满后向二原告退还10万元养老预订金,但仅兑换5000元消费券。二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某某提出(如上)申请事项。恳请贵某某依法支持: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二原告退还订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兑换消费券15000元,共计2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认可,当时签订合同时有悖于日常签订合同约定,公司经济困难确实没有如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有违惯例,希望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3日,二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订养老(福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条 预订养老卡类别和付款方式 1、乙方付给甲方养老预订金¥200000元(乙方入住后,可作为护理费用、服务费以及在公司旗下老年公寓其它消费使用)后,即可成为甲方预订养老福卡服务会员。第五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签定后,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实际情况,免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责任。2、合同期满后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居住权证》、合同、养老福卡,甲方向乙方退回养老预订金余额,乙方享有的消费补助权自行终止,《居住权证》和养老福卡终生有效。3、如乙方死亡,委托人凭有效证明及上述条款所述相关资料,甲方向委托人退回预订金余额,甲方不扣违约金,合同期满一年的可享受消费券赠送,不满一年不享受消费券赠送,合同终止,甲方收回养老福卡和《居住权证》。第六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第九条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壹年,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止。第十条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合同履行过程中来尽事宜,双方协商,所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福卡会员六大权益》的约定:“服务优惠权 会员享有我公司旗下老年公寓一套公寓房间或一个床位的居住权,并享受柒伍折优惠服务费价。消费补助权 合同期内,会员每一年度可获得我公司赠送的价值¥20000元的消费券(可按季度、半年、年度的平均数领取),未使用完消费券(含未使用)可全额兑换现金。优先入住权 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会员入会时间先后,可优先选房或入住。持卡优待权 会员持卡在我公司购物、就医或其它有偿服务消费时,享受优先、优惠等待遇。晋级优惠权 会员同时使用两张养老福卡(养老福卡名必须是本人或配偶姓名)时,服务优惠权可享受晋级优惠。 转让、馈赠、继承权 养老福卡可转让、馈赠、继承。会员将养老卡和《居住权证》转让、馈赠、继承时,需到我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转让、馈赠、继承后,相应权利义务亦随之转移。”同时,合同附件里约定:“甲方(被告)与乙方(二原告)签订合同,期满后甲方需一个月内保证退款,如超过30天,甲方承担10%违约金,如超过60天,甲方承担20%违约金;如超过120天,甲方承担50%违约金。”合同签订同日,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李良起、刘海英养老预订金200000元。现合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根据合同附件退款。现被告已退还100000元,剩余100000元,被告愿意退还,对违约金有异议。对原告诉讼请求中所称要求消费券15000元认可。以上事实,有《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订养老(福卡)服务合同》及附件、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订养老(福卡)服务合同》及附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附件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保证退款,被告对退回订金事宜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故二原告要求退还100000元订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15000元消费券,被告认可,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兑换15000元消费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双方有争议,二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0%=3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良起、刘海英退还订金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良起、刘海英兑换消费券1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良起、刘海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被告负担1526元,由二原告自行负担736.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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